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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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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操作地点的上方附近不应设送风口。 五、给水排水 第二十一条?检验实验室应设置手卫生装置、洗眼装置,宜设置在靠
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操作地点的上方附近不应设送风口。
五、给水排水
第二十一条?检验实验室应设置手卫生装置、洗眼装置,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出口处。手工检验使用的实验水池应根据专业要求合理设置,宜至少设置两个水池分别用于清洁、污洗,水池深度不宜小于200mm,以防止外溅。
第二十二条?实验用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水处理设备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供水管路材质应防腐、防锈,宜选用不锈钢材质。
2.水处理设备宜按照每小时最大用水量的1.5倍选型。
3.管路应设计为循环回路,尽可能减少拐弯,防止微生物滋生繁殖降低水质。
4.实验用水应符合相关工艺要求。
第二十三条?检验实验室内部的给排水管道宜暗装敷设。给排水管道穿越墙壁、楼板时应加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无法设置套管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验实验室给水管不应与卫生器具、实验设备直接连接。应设置空气隔断或倒流防止器,并为后期检修、更换预留条件。
第二十五条?当检验实验室内部设集中热水系统时,储热设备供热水温宜不宜低于60℃;循环系统供热水温不宜低于50℃。
第二十六条?实验污水、生活污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实验污水做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系统,并满足现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检验实验室内设置洁净室时,洁净区内不宜设置地漏;确需设置的,应采用专用密封地漏,且不应选用钟罩式和机械密封式。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六、电气及智能化
第二十八条?检验实验室应保证用电的可靠性,用电负荷等级、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确定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当设置不间断电源(UPS)时,工作时间不宜小于30min。
第二十九条?检验实验室应设置独立专用配电箱,除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负荷外,其余负荷配电回路应具备消防联动切断电源功能。低温冰箱、高温高压消毒锅、纯水机等有特殊用电要求的设备,宜单独设置配电箱。
第三十条?检验实验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电源插座。重要设备应采用单独回路配电,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检验实验室应有独立的有效接地系统。接地系统型式宜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三十二条?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具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消毒区域之外,控制开关的面板形式或颜色宜区别于普通照明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1.8m以上,防止误操作。
第三十三条?检验实验室室内环境控制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区域需求确定。当有静压差要求时,应具有压力梯度、温湿度、连锁控制、报警等参数的历史数据存储显示功能,并预留接口。
第三十四条?空调通风设备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应急手动应有优先控制权,当实验室有静压差要求时,送排风系统应具备开关机连锁控制功能。
第三十五条?检验实验室应配备适用的通讯设备。关键区域应设置监视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具备实时监视、录制功能。
七、运行维护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检验实验室设施设备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符合现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的有关规定。
1.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投入使用;
2.空调机组进行大修或更换;
3.每年的定期维护检测;
4.高效过滤器更换后。
第三十七条?检验实验室应定期消毒,并制定日常巡检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时保质进行保养,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和排除。
发布自:国家卫健委
文章来源:《分析试验室》 网址: http://www.fxsys.cn/zonghexinwen/2020/1015/530.html